为了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障信息安全,信息产业部决定对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企业进行审核认定。

信息产业部要求:凡是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企业均应按要求进行认定。企业生产的各类无线电发射机需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信息产业部要求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具有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设施、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经过生产定型或技术鉴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并具有指导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信息产业部还决定对核准生产的企业实行“三证”管理,并要求企业取得合法生产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三证”规范经营,产品专销给各省、市、自治区广电部门批准的用户,严禁扩散。